中澳两国政府联合主管中澳环境发展伙伴项目,这种联合的主管权在三个政府间协议中有相关规定,它们共同构成了中澳环境发展伙伴项目(原中澳生态与环境发展项目)的法律基础:
l 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关于技术合作促进发展计划的协定,简称“技术合作协定”。
l 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就技术合作协定第三条的换文,简称“技术合作协定的修订”。
l 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就技术合作协定下有关中澳生态与环境发展项目的备忘录,简称“中澳生态与环境发展项目备忘录”。
• Intergovernmental Agreements Governing the ACEDP 